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0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石环罚决〔2026〕第01号),沙河市昀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擅自倾倒12631.62吨炉渣,被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198948.02元。

图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书显示,沙河市昀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兴,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一江大厦A座1401室(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82MADR6W9U8X。
经调查,沙河市昀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未按合同约定,将受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委托运输的共12631.62吨炉渣擅自倾倒、堆放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寨里村村南500米处。

图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元股证券:ygzq.hk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0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判定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百分值21%-40%,取系数3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系数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合并取系数35%。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沙河市昀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九万八千九百四十八点零二元(198948.02元)。
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12631.62吨的炉渣不是可随意丢弃的废物。从出厂到擅自倾倒,持续近半年时间,在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中的每一道环节都未能将其拦截住。
也提醒着相关执法人,对工业固体废物,不能仅是依赖末端的“抓现行”式执法,更需建立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才能真正堵住“看不见的漏洞”。
来源: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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